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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

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

京组通[2001]82 颁布日期:2001-12-25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所属单位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民政系统所属的老年养老福利设施中选择条件适合的建立老干部养老院
  二、对自愿入住老干部养老院的本市离休干部,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床位费给予部分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

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8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4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2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元。
  三、离休干部所在局级单位老干部部门需填写离休干部申请入住老干部养老院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各系统和区、县老干部部门审核后,报市老

干部局审核同意,到市或区县老干部养老院办理入住手续。
  四、所需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离休干部入住情况统一结算。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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